基本释义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实践中包括与公职人员具有隶属、监督、制约关系的下级单位和下属,也包括行政执法相对人、司法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对象、公共项目管理相对方等人员。
认定标准
认定管理和服务对象,应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党员干部职权的影响或制约来看,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
认定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难点是如何认定公职人员职权的制约或影响范围。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来综合考虑:一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职权职责;二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经营地点、经济状况、经营发展等;三是公职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业务交往;四是公职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人情往来等。实践中,认定管理和服务对象可以从公权力的直接制约与间接影响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象的利益受制于公职人员直接职权范围内,存在直接制约关系,这属于典型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比如,某国资委主任对辖区内国有企业存在直接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权,那么辖区内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2.对象的利益受制于公职人员直接职权范围内,但是尚未发生直接制约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触发直接制约关系,一般也可以认定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比如,某海关对于辖区内的全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具有直接的管理职权,某企业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资质但尚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从形式上看与海关没有直接制约关系,但是企业一旦开展进出口业务就会产生直接制约关系,那么该企业也可被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3.对象的利益不受制于公职人员直接职权范围内,但是公职人员的职权间接影响到对象的利益。这种间接影响是比较紧密的影响,一般是具有内在关联的影响。比如:某卫生部门负责人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之间,表面上看两者不存在直接制约关系,即使该企业没有与卫生部门发生具体的业务往来,但实际上两者同属于医疗卫生领域,也存在间接影响,该企业也可能属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又比如,机关的副职领导虽然不能直接制约非分管部门的普通干部,但是仍然有职务上的间接影响力,一般认为该普通干部可以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4.对象与公职人员无职权范围内的制约关系,但是公职人员的职权对对象具有更广层面的间接影响。这种更广层面的间接影响,是鉴于社会实践的惯例等产生的。公职人员因职务职权所形成的地位,可能会对对象产生间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比如,某市某区的区长向该市其他区的企业主借款,虽然没有直接的职权制约,但是其区长的职务可能会对企业主产生间接影响,此时也可以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这种间接影响是考虑到企业经营状态的变化因素,存在今后该企业主可能会成为该区区长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同时也考虑到区长这个职务所形成的社会地位已经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来间接影响到其他区的企业主。另外,社会上对于重要岗位的公职人员具有天然的高度关注,从执纪效果来看,也应当将其他区的企业主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5.公职人员在职务调整后,对原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再具有职权上的制约,但是其原先职务职权的影响力尚存或者其与原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曾经存在密切的业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可能被认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比如,A部门领导调任至B部门,尽管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变化,原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不再受其现职务所管辖,但是其与原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曾经存在密切的业务关系,仍然可以被认定为现职所影响下的管理和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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