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记过是对违法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处分方式,实际上是严重警告的意思。记过在性质上属于重于警告的较轻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期间
记过的处分期间为十二个月。
记过的法律后果
1.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5.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有关人员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适用情形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②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③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④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⑤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⑥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⑦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②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4.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②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③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④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⑤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贪污贿赂的;
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③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7.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8.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②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③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9.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10.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②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③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④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⑤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11.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③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⑤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参与赌博的;
④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⑤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⑥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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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