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受贿一案。(图片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动投案在时间上呈现一定的集中性,“骨牌效应”显现。
●越来越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充分说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效的持续彰显。
●主动投案和自首的差别,在于主动投案是向党组织主动交代问题,主动投案里有政治内涵。主动投案与党员违纪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相关,自首则与触犯刑法、刑事犯罪相关。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有利于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
9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受贿一案,秦光荣被控受贿2389万余元。秦光荣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主动投案的原省部级一把手。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河北省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长友,云南省文山州政协原副主席陈晓华……记者检索发现,仅8月以来的1个多月时间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至少11条党员干部主动投案的消息。
主动投案的背后,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策感召,以及理想信念教育的强化。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的叠加效应下,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
主动投案从现象变为常态
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人数呈现大幅增加态势,主动投案正从“现象”变为“常态”。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共有10357人主动投案。
从投案人员层级来看,既有基层干部,也有中管干部等。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主动投案的消息,艾文礼成为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首个主动投案的省部级干部。截至目前,党的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已有艾文礼、王铁、秦光荣、刘士余、文国栋等人。
从工作领域来看,投案人员中既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也有国企、高校等单位管理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从年龄来看,既有年轻干部,也有已经离岗、退休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主动投案在时间上呈现一定的集中性,“骨牌效应”显现。比如,艾文礼投案自首消息公布不到20天,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也投案自首,还有邯郸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社群,焦作市副市长魏超杰,吉林省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刚振涛等多名省管干部投案。
在反腐败追逃追赃方面也是如此。2018年8月,国家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一天之内便有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吴青和外逃24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倪小沪等回国自首。在该公告规定的投案自首期限内,有165名外逃人员主动投案。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效持续彰显
“特别是十九大之后,落马的一个接一个,这也是一种震慑。当时就是吃不好、睡不好。我也把我自己的这些事儿捋了捋,我觉得跑不了,不能再有侥幸心理了。”在专题片《国家监察》中,艾文礼这样剖析自己主动投案的心路历程。
刚振涛也说到,在参加全省警示教育大会后,很受触动,产生了“五怕”心理:“一怕上班,怕路上被带走;二怕开会,怕在会场被带走;三怕办公室敲门,怕进来的是纪检监察干部;四怕电话铃响,怕通知‘到纪委来一趟’;五怕回家,怕进小区门迎到纪检监察干部。”
不少问题干部表示,自己选择投案,首先还是因为“怕”。一个“怕”字,折射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违纪违法者形成的强大震慑力。
党的十九大以来,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一系列动真碰硬的举措彰显了我们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定决心,让许多仍怀揣幻想的问题干部逐渐认清形势,回到相信组织、主动交代的正确道路上来。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看来,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主动交代问题,一方面说明高压惩治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违纪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越来越弱,不敢腐的效应明显;另一方面也表明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牢。
除了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政策感召、思想教育也是推动问题干部思想转变的重要原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做实警示教育,通过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唤起问题干部的初心,通过政策感召和思想政治工作让他们卸下思想包袱,抓住组织“拉一把”的关怀和挽救机会,主动投案交代问题。如四川省遂宁市纪委监委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张光宝的处分决定宣布暨警示教育大会上,同步宣读敦促投案通告,会后7日内,经开区有34人主动投案说清问题,其中县处级干部4人。
“越来越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充分说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效的持续彰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理事长李雪勤认为,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敢腐的震慑效应不断强化,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自觉日益增强,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主动投案不等于自首
梳理有关通报可以发现,对于违纪违法干部投案常用的表述主要有两类: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这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此外,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的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也视为主动投案。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主动投案和自首的差别,在于主动投案是向党组织主动交代问题,主动投案里有政治内涵。主动投案与党员违纪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相关,自首则与触犯刑法、刑事犯罪相关。
主动投案并不等于自首。一方面,在性质上,主动投案是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情形,而自首作为法律名词,只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形,既可以是职务犯罪,也可以是其他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在内涵上,自首的构成要件更为复杂。
具体就职务犯罪而言,一般自首主要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即被调查人将自己置于监察机关合法控制下,进而接受调查和审判;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必须同时满足。如果只是投案,而投案以后却不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也有所区别。主动投案涉及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情形;自动投案涉及职务犯罪情形,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情形,作出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实现与刑法、刑诉法相衔接。
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对于前者,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分;若主动投案者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可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由司法机关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原因、投案者身份等因素依法予以认定。
“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5月20日,甘肃省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被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直指其搞“假投案”。
现实中,有的违纪违法干部“投而不供”,投案后不交代问题,只为故作姿态、转移视线;还有的“供小掩大”,交代问题时避重就轻,企图交代一部分轻微问题蒙混过关;也有的“先供后翻”,交代问题后又进行翻供,借以混淆视听。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让处置主动投案工作有规可依。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防止被调查人借“投案”之名行逃避惩罚之实。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
“鉴于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2019年10月4日,刘士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更早的还有艾文礼。案发前,艾文礼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也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2019年4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艾文礼构成自首,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有利于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明确,“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在刑事司法层面,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反腐实际效果,还特别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具有显著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此举既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在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注重对干部的教育和挽救。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从宽处理上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腐败分子来说,迷途知返、尽早回头,怀着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