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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来源:内蒙古包头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10-26    点击量: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2021〕13号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将人员管控措施调整如下:

一、即日起,凡从包头市以外地区往返我市人员,一律需持健康码或行程码,以及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我市。无法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在第一入市地点向属地报备,由相应旗县区组织在8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等待检测结果期间,要加强人员管理,做好个人防护,减少流动;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

二、对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要在12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采取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在隔离期间的第1、4、7和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开展7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参加聚集活动,并在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次密切接触者采取7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在隔离期间的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对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在隔离期间的第1、4、7、10、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对中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在隔离期间的第1、4、7、10、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检测,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措施,做好人员及车辆基本信息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外来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在我市从事货物运输,要按照“点对点”的原则,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

五、相关人员或单位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市及各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电话

2.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鹿城健康365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1

市及各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电话

包头市:0472-5619350、5619338

昆  区:0472-5305335

青山区:0472-3616340

东河区:0472-4388077

九原区:0472-6939045

石拐区:0472-8710017

白云矿区:0472-8515041

土右旗:0472-8017245

达茂旗:0472-8425937

固阳县:0472-8118850

稀土高新区:0472-7100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