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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30    点击量:

内科大党发2019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务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11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 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教纪监〔2019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分决定,包括上级纪委监委对我校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学校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校纪委监察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提出的处分建议,经由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处分决定。

第四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和宣布、处分决定材料的归档、职务和级别调整、工资变更、年度考核、执行情况报告、责令退赔、追缴违纪款物、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以及其它需要落实的事项。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送达

第五条  经上级党政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批准对违纪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作出处分决定,党政办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抄送组织部、人事处,按相关规定执行。纪委办监察处应在三十日内向受处分人、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处分决定书。

纪委办监察处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向受处分人送达处分决定书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受处分人应当签署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第六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后,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处分决定执行各项事宜。

第七条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或发文登记)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

受处分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人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第三章 处分决定的宣布

第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宣布。处分决定宣布要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党纪处分要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政务处分要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其本人宣布。会后,将会议记录经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存档。

第九条  处分决定宣布实行直接宣布和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受处分人为正处级干部或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和纪委办监察处直接宣布;其他领导干部由纪委办监察处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进行宣布。

  1. 处分决定材料的归档

    第十条 组织部、人事处接到党政办抄送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达的处分及解除(提前解除)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书后,要及时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受处分人收到降职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处分决定的生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或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在申诉有效期内,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提出申诉。

    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党员受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含党内无职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受行政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监察对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或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受行政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受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解除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党员、监察对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职及以上处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确定职务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调整其职务。

    第十七条  党员、监察对象受到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工资档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按有关程序办理。

    降低职务和级别工资的执行时间自作出处分决定的下月起计算。

    第十八条 监察对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规定的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在受处分期间,将在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评聘、评优奖励、课题申报、导师选聘等工作中,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受处分人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年度考核中按其新任职务和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二条  监察对象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学校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受处分期间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八章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请组织部、人事处按规定对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全部落实后,应逐项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于六个月内与职务、工资等调整、变更相关文件资料一起,回复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对重新确定职务的,应附新的任职通知;对降低工资档次的,应附工资变动审批表;对责令退赔、追缴违纪款物以及其它需要落实事项的,应附相关凭证。

     

    第九章 受处分党员权利恢复和行政处分解除

    第二十五条  留党察看期满,受处分人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确已改正错误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原处分机关备案;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二十六条  监察对象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人写出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改正错误的表现进行考察,对确已改正错误的,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违法情形的,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监察处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监察处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解除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期满自动解除;监察对象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委办监察处牵头,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处分决定执行中敷衍塞责,不按规定执行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对有关党组织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内蒙古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科技大学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1.1: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附件1.1: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受处分时间

受处分种类

宣布送达情况

归入档案情况

调整降低工资、级别以及其他待遇情况

年度考核情况

评优晋级情况

组织处理以及其他方式的落实情况

恢复党员权利及解除政务处分情况

备注

1

2

承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