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党组)应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识,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拧紧日常监督“发条”,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要压实主体责任,把运用第一种形态列入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明确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每年定期专题研究谋划。要规范工作流程,针对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情况基数大、类型多的特点,以及部分党委(党组)不擅运用等实际,制定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操作流程,简化实施程序,明确运用情形,提高运用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以制度化推动常态化。要强化跟踪管理,通过派驻监督等方式常态化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监督,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整改函、督办函、纪律检查建议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问责追责。把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责任考核体系,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不断提升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