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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量: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自治区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若干措施》答记者问

最近,自治区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规定》和自治区《若干措施》,近日,自治区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自治区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就《若干措施》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记者:制定出台《若干措施》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3月9日,中央办公厅予以发布。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工作,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3月20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规定》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明确由自治区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我区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按照常委会要求,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学习借鉴一些省区市的经验,研究起草了贯彻落实的《若干措施》。7月24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听取自治区党委党建领导小组上半年工作汇报,审议批准了这个《若干措施》,要求印发抓好贯彻落实。

记者: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负责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空前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但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中央要求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发扬斗争精神,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是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抓手,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全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起草《若干措施》,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要求?

负责人:《若干措施》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和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突出政治性,认真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中央《规定》精神,对《规定》提出的硬性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二是突出操作性,《若干措施》提出“明确总体要求、系统谋划部署、加强调度推进、严格监督检查、优化考核评价、严肃追究责任、强化工作保障”等7个方面24条具体措施,以年度为周期,强化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考责追责闭环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调度推进,年底检查考核,推动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建领导小组履行协调指导责任、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履行具体执行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三是突出实效性,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存在《规定》所列有关负面情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记者:《若干措施》在谋划部署、调度推进方面有哪些硬招实招?

负责人:《若干措施》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和具体年度任务清单。要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年底开展1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报告1次上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每年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1次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会报告1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要建立党建联系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深入联系点指导推进工作,参加党建联系点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

记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各级党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做哪些工作?

负责人:《若干措施》明确,各级党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党建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组和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了解掌握党建工作进展情况,抓好具体落实。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至少向本级党委(党组)书面汇报1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记者:如何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负责人:《若干措施》要求,要健全督查检查制度,整合优化党建工作各类督查检查,以检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为牵引,推动年度党建工作任务落实。要纳入巡视巡察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的考核,实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党委(党组)自我评价、督查检查和巡视巡察反馈意见专项评价、上级职能监控部门日常评价、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领导评价、年度考核总体评价“五位一体”考核评价机制,并评出“好、较好、一般、差”考核等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记者: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如何问责追责?

负责人:《若干措施》要求,要加强日常督促,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书记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任职谈话时,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出要求。上级党组织发现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存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提醒谈话,严肃批评教育,抓好整改落实。要依规依纪追责,凡有《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负面情形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若干措施》明确,追责由纪检机关或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追责建议,地方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对党委(党组)作出检查、通报、改组,对领导班子成员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被问责的典型问题要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开。

记者:对抓好中央《规定》和自治区《若干措施》贯彻落实有什么打算?

负责人:制度的关键在执行。为把中央《规定》和自治区《若干措施》贯彻执行好,下一步重点抓好四件事。一是开展学习培训。深入学习传达中央《规定》和自治区《若干措施》精神,把《规定》和《若干措施》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健全工作机构。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和自治区行业系统党(工)委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未建立组织机构的,要加快建立;组织机构不健全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实工作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推进实体化运行。三是强化督促指导。自治区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督办,真正使制度文件成为硬约束。四是搞好宣传引导。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