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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9家单位获批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来源:内蒙古巡视巡查     发布时间:2021-01-30    点击量:

近日,经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等29家单位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此次批复同意开展内部巡察工作的29家单位,包括5家区直机关部门、11家区属国有企业、11家区属高等院校、1家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和1家市管企业。

《批复》要求,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全面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方针,精准落实政治巡察要求,扎实履行巡察主体责任,健全巡察机构,配齐配强巡察力量,提高巡察工作质量,切实发挥巡察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开展内部巡察工作,是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是构建巡视巡察战略格局的重要环节。去年8月,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加强和规范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作出部署。去年12月至今年1月,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对37家单位进行了集中调研指导,另对部分申请开展巡察工作的单位进行了深入了解。通过调研了解,全面掌握了有关情况,为稳步有序推进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巡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我区将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和赵乐际同志在中央单位巡视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契机,将区直单位巡察工作纳入自治区党委巡视巡察工作整体规划,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通过分层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动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批复同意开展内部巡察工作单位名单

一、区直机关部门(5家)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区属国有企业(11家)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区属高等院校(11家)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赤峰学院、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四、其他(2家)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