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兼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徐宏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宏光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信马列信鬼神,搞封建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损公肥私,利用职权占用公房,为个人和亲属谋取私利,搞权色交易;私而忘公,滥用职权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执法犯法,被商人“围猎”,在监狱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徐宏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徐宏光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