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通辽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郝茂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郝茂荣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工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贪钱敛财,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将亲属的旅游费用在单位报销;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民爆领域企业产能指标增加、安全生产检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大搞钱权交易。
郝茂荣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郝茂荣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