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兴安盟盟委原委员、盟行署原党组副书记、副盟长张国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国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纪律底线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组织观念淡漠,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他人财物;价值观变异,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生活腐化堕落,造成不良影响;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肆无忌惮、胆大妄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张国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国平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